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6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测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及信息发布。
第五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进行日常信用采集、评价、异议受理和复核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动态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并负责对全省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发布及异议复核认定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信用评价管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
第八条 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等证书编号,检测人员名单等(样表见表1);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国家实验室认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市(州)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结果满意;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为精准脱贫、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协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等做出重要成绩;检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培训合格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不良评价、认定;检测机构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和试验环境等。
第十条 建立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出生年月、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简历、考核情况等(样表见表2);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检测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市(州)级及以上各类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等。
(二)检测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检测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检测人员因弄虚作假、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相关部门不良评价、认定的;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十二条 对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如若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检测机构自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用加、扣分制对采集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加分总分10分,扣分总分100分。其中,检测机构扣分项分为机构资质与管理水平(43分)、检测行为(57分)两大部分。具体加分和扣分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2)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自主上报,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信用监管,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发现一次处理一次”的原则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依法依规作出认定后,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扣分。同一事项存在多个加分或扣分内容的,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发布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加分项经执业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s://jst.s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s://jst.sc.gov.cn)上进行动态发布(包括得分情况和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s://jst.sc.gov.cn)上设置全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查询窗口。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委员会,负责质量检测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认定。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受理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报送。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书面异议申诉材料,及时向采集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异议受理单位予以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人对申诉核实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再次复核。涉及质量检测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认定的,应当组织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
第七章 信用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检测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检测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检测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未经检测或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出具检测报告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或超出已经取得的资质和CMA参数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
(六)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第二十六条凡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对其建立重点监控机制(如加大飞行检查频次、视频抽查频次,及采用现场原位复测、盲样测试等方式抽查)。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检测机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复查整改合格后,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十八条 凡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检测人员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复查合格后,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个人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时,可以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投标人资格条件挂钩,并将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入围、评标条件的重要依据。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投标资格条件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检测机构作出限制。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以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作为评标条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取值范围为5-10%,按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并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可优先。
采用其他竞争方式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可以参照以上招标方式执行。
非国有投资项目及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检测项目,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选择质量检测承揽人。
第三十二条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行激励、限制、惩戒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暂未纳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追踪溯源,监督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川建行规〔2019〕3号)作废。
表1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表 | ||||||||||
基本信息 | ||||||||||
机构名称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质量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证书编号 | ||||||||||
资质证书编号 | ||||||||||
CMA认证证书编号 | ||||||||||
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 | ||||||||||
其他认证、认可授权证书情况 | ||||||||||
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从事专业 | 身份证号 | 社保编号 | ||||
表2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表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表 | ||||||||||
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二寸照片 | |||||||
身份证号 | 社保编号 | |||||||||
工作单位 | ||||||||||
从事专业 | 学历 | |||||||||
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 ||||||||||
专业技术职称 | ||||||||||
主要工作简历 | ||||||||||
时间 | 工作单位 | |||||||||
培训情况 | ||||||||||
培训时间 | 组织单位 | 培训科目 | 培训结果 |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检测机构名称: 评价日期:
信用分项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信用分值 | 评价方式 | 得分 | 评价方式 | 得分 | 计分周期 | 操作细则 |
综合能力 | 综合能力加分每个检测机构同时加分不超过10分。 | 1.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及时完成任务,为精准脱贫、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政府重要任务作出重要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完成相应任务。 | 发生一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获得表彰的检测机构将表彰文件或派遣名单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被表彰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表彰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 | |||
2.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 | 加1分;计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应在认可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CNAS认可有效期内,加分每年可申报一次。 | |||||
3.检测机构参加建设工程检测标准编制或参加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检测相关资料的。 | 主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每项加2分;参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每项加1分;主编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1分。参编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0.5分;编制检测相关的团体标准,每项加0.5分;编制的检测相关资料,每项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主编或参编的检测机构在标准发布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编制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主编或参编的标准规范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
| |||||
4.检测机构取得检测相关发明专利证书。 | 取得检测相关专利证书,每项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取得检测相关发明专利证书发表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取得专利证书的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专利证书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 | |||||
综合能力 | 一 | 综合能力加分每个检测机构同时加分不超过10分。 | 5.检测机构获得表彰的。 | 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检测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分;获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检测行业协会表彰的,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获得表彰的检测机构在表彰文件发表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被表彰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表彰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 3.相应表彰在本表第一条中已加分,则本条不再加分。 | ||
6.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结果为满意。 | 发生一次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 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结果为满意的检测机构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 |||||
7.行业资质证书中检测类别。 | 每一项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5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机构每年1月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资质证书中的检测类别项。 2.资质证书检测类别当年发生变更的,应在次年1月如实申报。 | |||||
8.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全部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合格的。 | 加3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全部通过相关机构培训合格的,应在考核证书认定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培训合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内,加分每年可申报一次,培训合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后,重新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再次申请加分。 | |||||
单位资质 | 二 | 资质管理 (6分) | 1.检测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检测机构名称、地址、与资质证书不一致。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上报至信息管理系统。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三 | 管理体系和制度、文件 (5分) | 1.建立并上报至信用管理系统的人员档案信息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机构人员档案未建立或建立情况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未定期实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无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资料或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资料不符合要求。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四 | 场所和 环境 (2分) | 1.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1.实验室检测环境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五 | 人员 (12分) | 1.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存在利益关系。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数量和能力不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检测机构未按行业资质管理要求配备相应注册人员。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五 | 人员 (12分) | 4.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1.无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相关资料,或现场抽查不合格。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5.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二个及二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六 | 设备和标准物质 (9分) | 1.检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标准物质,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1.检测机构未配备标准物质、仪器设备或其有效性、精度、数量与其所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符。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未建立完善的设备和标准物质台帐与档案。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用于检测活动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1.用于检测活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超出检定、校准证书有效期。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4.未制定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5.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不一致。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1.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七 | 检测样品管理 (5分) | 1.受理样品时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样品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确认。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受理样品后未按规定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未建立收样台账。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1.委托单、收样台账与所有样品不能一一对应。 2.样品无相应信息或样品与样品信息不符。 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样品存放场所的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4.检测机构已检样品留样不满足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八 | 信息化管理 (2分) | 1、检测机构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的要求将检测机构和人员信息实时上传至信用评价系统。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存在随意篡改、替换、删除电子数据的情况。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九 | 投诉(2分) | 1、检测机构未制定投诉管理制度。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九 | 投诉(2分) | 2、对投诉未采取有效措施。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十 | 检测过程(11分) | 1.现场检测未按相关要求制定检测方案。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活动 | 扣5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未及时、真实记录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条件和设备状态。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十一 | 记录、报告 (26分) | 1.检测原始记录信息更改不规范。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造成检测报告数据无法溯源的。 | 扣5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 检测报告的增补、修改、发放、作废、归档等未按规定进行管理。 | 扣5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十一 | 记录、报告(26分) | 4.检测报告结论错误。 | 扣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报告结论存在明显错误。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5. 检测报告采用错误、失效标准。 | 扣1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使用错误、失效标准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6.检测报告无唯一性标识,机构出具的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情况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7.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扣5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报告未加盖CMA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章。 2. CMA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章未在有效期内。 3.检测报告检测人、校核人和审批人不是该检测机构职工或未通过相关机构考核的。 4.报告审批签字非授权签字人或非授权领域。 5.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8.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管理水平 | 十二 | 比对试验及能力验证(5分) | 1.检测机构未制定比对计划。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者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未按要求参加或虽参加,但验证结果为离群或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名单由组织单位提供,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十三 | 市场自律行为 (9分) | 1.检测机构未按相关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检测机构采用虚假合同欺骗客户或管理部门。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检测机构承诺不正当要求。 | 扣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十四 | 其他 (6分) | 1.未按国家、行业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的。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测报告未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管理部门登记的。 | 扣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严重失信行为扣分项 | 1.检测机构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提供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 扣 40 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篡改、编造原始数据,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支撑的。 | 扣 40 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3.不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试验场所;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扣 40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4.超出计量认证参数表项目范围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类别,报告签字人不具备检验检测、授权资格或超授权范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扣 40 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5.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资质认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扣 40 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6.检测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 | 扣 40 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7.检测机构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扣 40 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8.检测机构录用严重失信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 扣10分。 | 机构 自查
| 监督 抽查
| 自评价 生效之 日起 12 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检测人员: 评价日期:
序号 | 信用分项 | 评价标准 | 信用分值 | 评价方式 | 得分 | 评价方式 | 得分 | 计分周期 | 操作细则 |
一 | 良好行为加分 单个检测人员同时加分不超过10分。 | 1.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完成政府重要任务并作出重要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完成相应任务并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 | 发生一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获得表彰的检测人员(由受聘所在的检测机构在当年申报)将政府表彰文件或派遣名单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 ||
2.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参加建设工程标准编制。 | 作为第一起草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加3分,地方标准加2分;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加2分,地方标准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第一起草或主要起草的检测人员(由受聘所在的检测机构申报)在标准发布当年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 ||||
3.作为主编或参编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检测鉴定培训教材或应用类技术指导文件编制。 | 作为主编人参与检测鉴定培训教材或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加2分;作为参编人参与编制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主编或参编的检测人员(由受聘所在的检测机构申报)在印发教材或技术指导文件当年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 ||||
4.检测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取得科研成果或专利并获得政府部门奖励。 | 获得国家级奖励加3分;获得省部级奖励加2分;获得市级奖励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取得科研成果或专利的检测人员(由受聘所在的检测机构申报)在取得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颁发当年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 ||||
5.检测人员获得荣誉或受到表彰。 | 被遴选为省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被聘为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被评为国家特殊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津贴人员;每人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获得荣誉或受到表彰的检测人员(由受聘所在的检测机构申报)将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聘书或表彰文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3.因同一荣誉或表彰在本表第1条中已加分,则本条不再加分。 | ||||
一 | 良好行为加分 单个检测人员同时加分不超过10分。 | 6.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计划,结果为满意的。 | 发生一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计划,结果为满意并取得主办部门试验结果书面通知的检测人员(由受聘所在检测机构申报)在当年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 ||
7.参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合格的。 | 通过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加3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3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人员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合格的(由受聘所在检测机构申报)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当年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 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3.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加分每年可申报一次,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过后,重新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再次申请加分。 | ||||
8.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 | 发生一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5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机构人员(由受聘所在检测机构申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若虚假申报,按照加分双倍分值进行扣分。 | ||||
二 | 不良行为扣分 | 1.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信息弄虚作假的;或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发生一次扣2分,总分不超过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2.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的。 | 发生一次扣2分,总分不超过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二 | 不良行为扣分 | 3.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造成检测报告数据无法溯源。 | 发生一次扣2分,总分不超过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4.检测原始记录未及时填写或更改不规范。 | 发生一次扣2分,总分不超过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5.检测数据失真导致检测结果或结论错误的。 | 发生一次扣2分,总分不超过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6.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 发生一次扣5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1.检测人员在两个或以上检测机构从业或任职的,信用评价系统依据身份证号唯一性进行自动判别并实施扣分。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7.检测报告结论错误,或采用错误、失效的检测标准。 | 发生一次扣5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8.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发生一次扣10分,总分不超过20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9.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与检测报告数据完全不符或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支撑的。 | 发生一次扣10分,总分不超过20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二 | 不良行为扣分 | 10.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如实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发生一次扣10分,总分不超过20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 ||
11.检测人员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存在利益关系。 | 发生一次扣2分,总分不超过4分。 | 机构自查 | 监督抽查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性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人员,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 |